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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夏:临时用地期限拟定为2年

来源:宁夏日报 作者: 发布时间:2010年03月11日 字体:[小 大]

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3月10日对外发布《自治区城市、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从即日起至4月10日,如果您对该办法有什么意见或建议,可登录宁夏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。

 作为我区首个规范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地方性法规,意见稿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设置了严格的条款:即不影响城镇的景观和环境;不妨碍城镇交通和公共安全;不影响城镇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;不得影响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;不得占用城镇绿地、广场、消防通道及街道两侧通道等公共区域;不得占压城镇地下管线设施,影响其使用、维护和安全;不得占用河道、沟、渠等水工程保护用地和设施;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;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;不得买卖、抵押、转让、交换和赠与。

 意见稿规定,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,符合规定条件的,发给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。同时还明确,临时建设、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,期满后,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10日内自行拆除、清理场地,恢复原地貌,并办理规划许可证注销手续。(记者 瞿学江 实习生 苏菲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