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宁枸杞专卖店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“中宁枸杞”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,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不断提升“中宁枸杞”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诚信度,促进枸杞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中宁枸杞专卖店从市场份额大、经营业绩好、社会信誉高并取得《“中宁枸杞”证明商标准用证》的经销商中择优选取,经枸杞产业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枸杞办)审核批准且县人民政府授权后,在中国中宁阳光政务服务网上予以公布。
第三条 中宁枸杞专卖店由县枸杞办负责管理,实行年检制,未经审核批准,不得以中宁枸杞专卖店名义进行经营。各地新设立的中宁枸杞专卖店,由枸杞办负责在当地举行专卖店授牌仪式或新闻发布会,公开予以确认,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。
第四条 核准批复的中宁枸杞专卖店经销商,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管,守法经营、依法纳税。
第五条 中宁枸杞专卖店必须经营中宁枸杞,自觉维护中宁枸杞的良好声誉,不得欺行霸市、压级压价、低价促销,必须按期向县枸杞办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写上报经营情况,做到报送及时、资料详实,不得弄虚作假。
第六条 中宁枸杞专卖店必须严格遵守《“中宁枸杞”中国驰名商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及相关规定,与县枸杞办签订《中宁枸杞专卖合同》,认真履行合同条约。
第七条 中宁枸杞专卖店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商业信誉,大力宣传中宁枸杞,积极开拓销售市场,真正发挥中宁枸杞对外开放的“窗口”示范作用。
第八条 县枸杞办会同县工商、质检部门,充分利用中国中宁阳光政务服务网和现代传媒手段,切实加强全国各地中宁枸杞专卖店的管理,加大维权打假力度,切实维护“中宁枸杞”品牌。
第九条 中宁枸杞专卖店在经营中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,县枸杞办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,并有权取消其中宁枸杞专卖店资格,收回专卖店牌匾。
第十条 中宁枸杞专卖店经营法人享有市场监督、举报假冒伪劣中宁枸杞和侵犯“中宁枸杞”中国驰名商标使用权等不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十一条 县枸杞办根据市场行情定期(原则上每月一次)向中宁枸杞专卖店发布枸杞销售指导价,由各专卖店参照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枸杞办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


